《临海市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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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临海市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海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8日

 

临海市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专利导航在产业发展和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的决策支撑作用,推动专利导航融入企业创新决策过程,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专利导航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临海市知识产权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导航是一种新型的专利信息应用模式,以专利数据为核心,深度融合各类数据资源,全景式分析产业竞争格局、企业经营决策和技术创新方向。推进实施专利导航项目,有利于强化关键领域技术攻关,优化我市产业布局,提升产业竞争力,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按照《专利导航指南》(GB/T 39551.1-2020),专利导航包括区域规划类、产业规划类、企业经营类、研发活动类、人才管理类五类。本办法所称市专利导航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要是指企业经营类和研发活动类专利导航,主要支持《临海市工业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的“3+4+X”产业。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由市市场监管局适时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在每年专利导航总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 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申报,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发布申报通知。

 

 

第五条 项目申报对象:

 

       在临海市域范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度只限申报一个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连续经营3年以上,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和研发投入,技术创新活跃;

 

(二)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管理基础,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拥有有效发明专利5件(含)以上或有效专利20件(含)以上;

 

(三)具有较好的资信状况,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行政或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四)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获得中国专利奖、浙江省知识产权奖的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拟上市企业等创新型企业优先支持;

 

(五) 鼓励与拥有良好资质、服务能力强和信誉度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合作单位不超过2家,不得转包;

 

(六)申报项目团队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 人,其中专利信息分析人员不少于 3 人,企业技术研发人员不少于2 人。与专利导航服务机构开展合作的,应选择资信良好、拥有三年专利导航工作经验人员 5 名以上、近三年参与完成3项以上专利导航项目的服务机构;

 

(七)其他开展专利导航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临海市企业专利导航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资格证明和承诺书;

 

(三)申报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专利导航项目团队、保障条件和有效专利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专利导航服务机构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的评议意见,提出项目候选名单,提交市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讨论。曾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第九条 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的项目名单,对外公示。公示期为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以项目合同形式确立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实施步骤等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修改或调整,应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批。项目实施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期内应完成以下主要任务:

 

     完成专利导航分析报告。项目承担单位依据《专利导航指南》对所涉关键技术开展专利导航研究,形成专利导航分析报告;

 

     开展相关项目专利布局。要围绕与项目有关的核心技术研发开展专利布局,突出强调专利布局的技术前瞻性和市场导向,有效提升产业、企业知识产权竞争优势;

 

(三)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专利导航决策机制,树立专利创造价值导向,大力培育高价值专利并取得明显实质性成效;

 

(四)建设专利导航人才队伍。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相关技术研发人员应全程参与导航项目,推进专利创造与技术研发深度融合,提升专利导航分析能力;

 

(五)市市场监管局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对以上工作目标、时间进度等进行明确,项目结题时按约定内容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期限完成后,须向市市场监督管理申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下列验收材料:

 

(一)验收申请、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二)专利导航分析报告、专利导航图谱;

 

(三)专利导航数据库(集);

 

(四)项目成果实施、推广等示范性应用证明;

 

(五)项目经费投入使用相关审计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通过会议或现场形式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考核的目标任务内容为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涉及指标完成良好,经费投入合理合规,认定为通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

 

(一)未按约定完成项目内容,半数以上专家意见为不合格;

 

(二)经费使用管理混乱,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说明项目投入使用情况;

 

(三)所提供的验收材料存在内容抄袭、造假等重大问题,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材料;

 

(四)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拟通过验收项目名单对外公示,公示期为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项目验收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讨论,确定项目验收结果。

 

 

第十七条  项目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项目通过验收后,每项给予项目实际支出成本50%的资金资助,最高20万元。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项目所在产业背景调研评估、信息采集、数据处理、项目研发评价及专利导航分析、导航报告撰写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相关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的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落实自筹资金,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提供的申报材料和验收材料真实有效。未通过验收的,2年内暂停申报相关项目。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中等级较差的,提出整改意见,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文/源

临海市人民政府

由IPRlearn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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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9日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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